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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

索引号:gs -/2023-0517004 公文目录:减税降费 发文日期:2023年05月17日 文章来源: 文  号: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成文日期:

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

 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,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,现就延续实施《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)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:  

  一、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。其中: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%(含)以上,但未达到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,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;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%以下的,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  

  二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(含)以下的企业,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  

  三、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。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,可按规定办理退费。   

  特此公告。  

  财  政  部  

  2023年3月26日

(转自财政部官网http://szs.mof.gov.cn/zt/mlqd_8464/2013yljfcs/202303/t20230327_3874898.htm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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